致 : 受僱的持牌醫療服務提供者 日期:2017年2月1日
「醫療事故法」已於 2016 年 8 月 22 日生效,其中第 36 條要求法人和自然人必 須購買「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金管局在 2017 年 1 月 27 日亦已發出指引, 可供瀏覽網址 :http://www.amcm.gov.mo/zh/insurance-sector/medicalmalpractice。
我和我的團隊亦走訪多場座談會。當中有協會、學會、社福機構、學校、診所、 藥房、酒店業、以至保險中介人。除了很多有趣的提問外,過去所有座談會都必 定踴躍提問以下問題:
怎樣釐清法人和自然人?
退休或中止業務如何安排保險?
不論是否醫療機構,如果受僱的機構已經購買了,持牌醫療服務提供者需要 自購一份「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嗎?
在此,我會就以上第 3 條和大家分享我的意見。這問題沒有絕對的答案,單從法 例要求「: 如他人(即機構或僱主)已為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專業活動按上條的規定投 保,則其投保義務在該保險的有效期內視爲已履行」的角度來看,確是符合了要 求。
可是,這個安排是否為受僱的持牌醫療服務提供者提供全面保障呢? 從風險管理 的角度來看,我認為有商榷餘地,極有保留。大家可從幾方面去考慮:
求償權 –僱主/機構可有對你的求償權? 當你違反僱主/機構的內部守則或指 引而引起的醫療事故索賠,僱主/機構(或保險公司)作出賠償後,向你求償, 你可能須全數承擔。
醫療事故訴訟 –當訴訟時,若法庭接納你的僱主/機構(或你的上司) 的證供, 證明僱主/機構(或你的上司)並不認同你的做法時,你可能面對承擔所有或部 分責任的判決。
近日,澳門街沸沸揚揚在談論這個題目 : 「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 保險。」這個議題影響廣泛,不單涉及廣大市民,亦牽涉醫療服務提供者的機構、 不論是私人醫院、診所、商業機構、社福團體、學校、酒店、監獄等以及持個人 醫療服務提供者牌照的醫療專業人員。
3. 工作時間以外的醫療事故–請注意你的「保險保障」只限於工作時間內,任 何工作以外的醫療事故皆不獲保障
a. 若你有擔任義工、有/無償導師、顧問等的義務工作,僱主/機構的保險範 圍並沒有提供保障。
b. 強制保險法例中保障有此規定 : 「醫療服務提供者向生命或身體完整性 有嚴重危險的人提供緊急醫療救援而須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你的僱主/機構是否承認在你的工作時間外,因提供緊急醫療救援而引致 的醫療事故及民事責任呢? 若醫療事故發生在兩年前而今天才對你訴諸 法律,你的前僱主/機構是否承認這民事責任而為你向保險公司申索呢?
4. 追溯期 –追溯期只適用於僱主/機構的保險單,並不適用於你。若你轉職到 另外的機構工作,而發生的醫療事故時間卻在你以前的僱主/機構,但直至現 在才訴諸法律;上述的第 1. 、第 2. 及第 3.b. 種情況可能會發生。其次,若 你考慮自行掛牌,追溯期尤為重要。所以你應當慎重考慮。
若你期望上述情況都能得到保障,我高度建議各位受聘人士都應安排自己的「職 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正如大家外遊前亦會購買旅行保險,以保平安!!
誠言,希望每位醫療服務提供者應慎重考慮對自身風險管理的評估及承擔能力而 作出適當決定。
倘你有任何疑問,請不吝賜電我們,定當竭力提供專業意見。順祝 雞年蒙福、身體健康!!
聯絡方式 : 張先生 (電話 : 83969537/電郵 : raymond.cheung@mic.com.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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